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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苏府[2006]26号)

发布时间:2006-05-31浏览次数:

《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

(苏府[2006]26号)有关内容

一、免费教育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在规定施教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免费政策。

2、外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的,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享受免费政策。三个条件为:

A、“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公办学校就读满两年。”

B、“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按计划生育政策生一个的,可提供独生子女证;部分省无独生子女证的,可凭当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经批准可以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批准书)。

C、“监护人在苏具有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市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的证明。”

二、免费项目金额

从2006年9月1日起,全市公办中小学免除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规定的五项收费中的三项。小学阶段:1、杂费90元;2、信息技术费20元,3、讲义费8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苏州市友联第二小学校

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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