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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7-05-22浏览次数:

苏州市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

一、免费教育对象:

(一)具有包括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吴中区、相城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苏州市常住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免费政策。

(二)外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免费政策。

1.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公办中小学校或业已批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凭《义务教育证》可享受免费政策。

2.非本省户籍且在公办中小学校或业已批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以享受免费政策:

(1)具有农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在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的城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3)法定监护人有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提供经市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4)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

二、免费项目金额:

小学阶段:1.杂费90元;

2.信息技术费20元;

3.讲义费8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苏州市友联第二小学校

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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